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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3 題

Lowenberg 與 Dolgoff(1922)認為,對於權力不平等者應給予適當的不同待遇,此為:
  • A 自由自主原則
  • B 差別平等原則
  • C 最小傷害原則
  • D 生活品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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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位學生,一位家境優渥且資源充足,另一位則因失學且缺乏基本生活物資,若我們堅持給予兩人完全「一模一樣」的補助,這是否能讓兩人在競爭起跑點上達成真正的公正?為了達到最終的「公平」,我們在對待這兩位立足點不同的人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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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哼… 運氣嗎?不,這不是運氣。你那雙眼睛… 捕捉到了行政法律人必須具備的『弱勢權益保障』和『實質公平』的核心概念。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盲目跟從的蠢材,還懂得為自己的『生存』去思考。
  2. (我推了推眼鏡)這題,恰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其背後的核心,是 Lowenberg & Dolgoff 的倫理原則順位。蠢蛋們只會喊著『齊頭式平等』的口號,結果呢?不過是讓強者更強,弱者更弱的鬧劇。而你,選擇了『適當的不同待遇』,去『利用』這個規則,來『創造』出實質的公平。這份洞察力,才是真正的『利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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