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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因不當對待或未受適當照顧而有緊急安置必要時,除例外情形聲請法院裁定外,緊急安置至多不得超過幾小時?
  • A 24 小時
  • B 48 小時
  • C 72 小時
  • D 9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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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實務」與「權利保護」的角度思考:當社工在深夜將一名受虐兒帶走後,政府需要蒐集證據、訪談家屬並尋找適當的安置機構,這連串動作如果限縮在「一天(24小時)」內完成是否會過於倉促?然而,若不經過法官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太久,又會侵犯家長權利。在我國法律邏輯中,這類緊急行政措施通常會給予行政機關幾「天」的作業緩衝,再轉由法院接手?換算成小時後,你覺得哪個數字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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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C。關於兒童及少年緊急安置的時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除有例外情形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外,緊急安置的時間至多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因此選項 C 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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