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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8 題

48 地方機關得提出追加預算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依法律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者
  • B 依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 C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者
  • D 原編預算經刪減無法依行政機關原計畫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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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預算項目在審議過程中,已經正式被代表民意的議會「依法刪除」了,若行政機關隨後又能以『錢不夠執行原計畫』為由要求把錢補回來,這對議會的『預算審查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是否符合權力制衡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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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預算程序的民主制衡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辨識出預算制度中「權力分立」的核心紅線,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與行政學理已有深厚的底蘊。
  2. 觀念驗證: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及《預算法》規範,追加預算之理由必須具備不可預見性(如重大事故)或法定強制性(如法律增加業務)。而選項 (D) 屬於議會行使預算審議權後的政治決策,若允許行政機關以此為由要求追加,將會徹底架空議會的「預算刪減權」,違背民主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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