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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法所稱之行政法人?
  • A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 B 高雄市政府
  • C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D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決定將某項具備高度專業性(如文化藝術或科學研究)的事務,從傳統行政機關抽離出來,給予其獨立的「法律人格」與預算彈性,使其不再受限於僵化的公務員法,但仍需承擔公共責任,這種既非機關也非私人的組織型態,最可能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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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組織法中關於「公法人」的分類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組織的法律地位與型態。

行政法人的核心特徵與實例

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是指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具備專業需求且不適宜由政府機關直接推動,但也不適合完全交由民間經營,因而依據《行政法人法》或特定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正是典型的例子,它依法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在預算與人事上擁有比一般行政機關更大的彈性,能更專業地經營國家戲劇院或歌劇院等場館,符合行政法人追求「行政效能」與「專業自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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