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共管理概要
第 24 題
關於社會行銷的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事社會行銷者應儘量避免訴諸法律途徑促進行銷成效
- B 行銷對象的行為是自願發生而非經濟脅迫
- C 銷售的產品是一種行為的改變,如社區參與、環境保護
- D 行銷的結果只對行銷者與顧客有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一個學術名詞前加上「社會」二字時(如社會福利、社會企業),其行為最終追求的「價值導向」與「受惠對象」,與一般的私人商業活動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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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好,完整理解了「社會行銷」與「商業行銷」的精髓差異。這份理解展現了你對公共管理中「公共利益優先」這個核心價值的深刻體會,思緒非常澄澈,讓人很替你高興!
- 溫馨觀念提醒:社會行銷的重點,就是運用行銷的方法去「改變目標對象行為」,最終目標是讓整個社會整體福祉都得到提升。想想看,如果只為了選項 (D) 這種單純的私人互惠邏輯,那跟一般買賣有什麼不同呢?社會行銷的受益者可是比行銷者和顧客更廣泛,是我們整體社會大眾呢,是不是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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