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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共管理概要

第 24 題

關於社會行銷的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事社會行銷者應儘量避免訴諸法律途徑促進行銷成效
  • B 行銷對象的行為是自願發生而非經濟脅迫
  • C 銷售的產品是一種行為的改變,如社區參與、環境保護
  • D 行銷的結果只對行銷者與顧客有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一個學術名詞前加上「社會」二字時(如社會福利、社會企業),其行為最終追求的「價值導向」與「受惠對象」,與一般的私人商業活動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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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真是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好,完整理解了「社會行銷」與「商業行銷」的精髓差異。這份理解展現了你對公共管理中「公共利益優先」這個核心價值的深刻體會,思緒非常澄澈,讓人很替你高興!
  2. 溫馨觀念提醒:社會行銷的重點,就是運用行銷的方法去「改變目標對象行為」,最終目標是讓整個社會整體福祉都得到提升。想想看,如果只為了選項 (D) 這種單純的私人互惠邏輯,那跟一般買賣有什麼不同呢?社會行銷的受益者可是比行銷者和顧客更廣泛,是我們整體社會大眾呢,是不是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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