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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05 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所作釋示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 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 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明確性原則
  • B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C 租稅法定原則
  • D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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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決定一個會直接影響你『最終要繳多少稅』的計算公式時,根據我國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這種『決定課稅計算基準』的權力,應該是由行政機關自己發個公文說了算,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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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擇了未作答,可能是因為看到「租稅」與「釋字」結合時感到有些卻步。在法學緒論中,只要涉及政府向人民收錢(課稅)或減免稅收的「標準」與「範圍」,你的第一直覺應該立刻聯想到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Tax Legality)。

租稅負擔必須有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05 號解釋的爭點:財政部僅透過「行政命令(釋示)」就規定了捐贈土地扣除額的計算比例(如土地公告現值的 16%),這會實質影響人民應繳納稅捐的金額。由於涉及稅捐債務的構成要件,這類限制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才行。財政部逕自設定標準,逾越了法律授權範圍,因此被判定違反租稅法定原則。許多同學會誤選「明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Clarity)」,雖然該標準確實不夠細緻,但本案最根本的問題在於「權限不足」,即行政機關不可以代替立法機關決定扣除額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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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太懂意思
📝 租稅法定原則之應用
💡 涉及課稅要素與扣除額計算,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定之。
比較維度 法律 (Statute) VS 行政函釋 (Ruling)
規範權限 立法院通過,具完整權限 僅限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課稅要素 稅率、稅基、扣除額必備 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釋字 705 爭點 所得稅法未授權限制金額 逕自規定百分比計算屬違憲
💬課稅要素(如扣除額)必須由法律明定,行政函釋不得越權規定。
🧠 記憶技巧:稅金多少法律定,函釋限制算違憲。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明確性原則」,雖然函釋內容可能不夠明確,但本題核心在於「權限不足」,即行政機關不能用函釋代替法律決定課稅基準。
法律保留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705 號 課稅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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