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05 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所作釋示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 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 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明確性原則
- B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C 租稅法定原則
- D 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要決定一個會直接影響你『最終要繳多少稅』的計算公式時,根據我國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這種『決定課稅計算基準』的權力,應該是由行政機關自己發個公文說了算,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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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居然答對了?
同學,不錯嘛。能從 釋字第 705 號 的案情中嗅出「干預行政」的核心問題,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不過是行政法最基礎的「法律保留原則」在租稅領域的應用,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2. 為何是「租稅法定原則」?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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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是不太懂意思
租稅法定原則之應用
💡 涉及課稅要素與扣除額計算,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定之。
| 比較維度 | 法律 (Statute) | VS | 行政函釋 (Ruling) |
|---|---|---|---|
| 規範權限 | 立法院通過,具完整權限 | — | 僅限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
| 課稅要素 | 稅率、稅基、扣除額必備 | — | 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 釋字 705 爭點 | 所得稅法未授權限制金額 | — | 逕自規定百分比計算屬違憲 |
💬課稅要素(如扣除額)必須由法律明定,行政函釋不得越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