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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05 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所作釋示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 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 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明確性原則
  • B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C 租稅法定原則
  • D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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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決定一個會直接影響你『最終要繳多少稅』的計算公式時,根據我國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這種『決定課稅計算基準』的權力,應該是由行政機關自己發個公文說了算,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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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居然答對了?

同學,不錯嘛。能從 釋字第 705 號 的案情中嗅出「干預行政」的核心問題,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不過是行政法最基礎的「法律保留原則」在租稅領域的應用,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2. 為何是「租稅法定原則」?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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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太懂意思
📝 租稅法定原則之應用
💡 涉及課稅要素與扣除額計算,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定之。
比較維度 法律 (Statute) VS 行政函釋 (Ruling)
規範權限 立法院通過,具完整權限 僅限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課稅要素 稅率、稅基、扣除額必備 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釋字 705 爭點 所得稅法未授權限制金額 逕自規定百分比計算屬違憲
💬課稅要素(如扣除額)必須由法律明定,行政函釋不得越權規定。
🧠 記憶技巧:稅金多少法律定,函釋限制算違憲。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明確性原則」,雖然函釋內容可能不夠明確,但本題核心在於「權限不足」,即行政機關不能用函釋代替法律決定課稅基準。
法律保留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705 號 課稅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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