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四、請依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規,說明下列名詞之定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營繕工程 (二)更新單元 (三)統包 (四)廠商 (五)勞務
四、請依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規,說明下列名詞之定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營繕工程 (二)更新單元 (三)統包 (四)廠商 (五)勞務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營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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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營繕工程」,應直覺連結《營造業法》第3條的專有名詞定義。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背誦題,作答時務必精準寫出法條原文的「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切忌以白話文模糊帶過,即可完整取得5分。
小題 (二)
更新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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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更新單元」,應立即連結《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的名詞定義。四等考試著重法條原文的精準度,作答時須明確點出「單獨實施都市更新」、「劃定範圍內」以及「街廓或跨街廓之一部或全部」三個核心要素。
小題 (三)
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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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統包」,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與《營造業法》中對此名詞的雙重定義。答題時須精準指出其「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契約」的核心概念,並分別引述兩部法規的條文定義,以確保涵蓋周全獲取滿分。
小題 (四)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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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廠商」一詞,應立即聯想至《政府採購法》第8條的定義。作答時需點出其組織型態涵蓋極廣(包含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且關鍵特徵在於具備「提供機關工程、財物、勞務」的能力。
小題 (五)
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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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勞務」,應直覺聯想到《政府採購法》第7條的法定定義。此為普考常見的法條填空題型,作答時需精準列出法條中明文列舉的各項服務類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等)以及最後的概括條款,以確保完整拿滿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