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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四、請依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規,說明下列名詞之定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營繕工程 (二)更新單元 (三)統包 (四)廠商 (五)勞務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營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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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營繕工程」,應直覺連結《營造業法》第3條的專有名詞定義。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背誦題,作答時務必精準寫出法條原文的「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切忌以白話文模糊帶過,即可完整取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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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實務應用上,凡涉及土木及建築構造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修繕等工程範疇之業務,皆屬營繕工程之涵蓋範圍。

小題 (二)

更新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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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更新單元」,應立即連結《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的名詞定義。四等考試著重法條原文的精準度,作答時須明確點出「單獨實施都市更新」、「劃定範圍內」以及「街廓或跨街廓之一部或全部」三個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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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劃定範圍內之街廓或跨街廓之一部或全部。 實務應用上,更新單元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推動的最小法定空間單元,其範圍劃定必須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如基地面積、臨路寬度等條件),方能啟動後續都市更新程序。

小題 (三)

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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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統包」,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與《營造業法》中對此名詞的雙重定義。答題時須精準指出其「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契約」的核心概念,並分別引述兩部法規的條文定義,以確保涵蓋周全獲取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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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規規定,「統包」之定義如下:

  1. 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2. 依《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規定:「統包」指營造業單獨或與其他業別聯合承攬,由其承包自發包、設計、施工至交還等全部或部分工程作業之契約。

小題 (四)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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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廠商」一詞,應立即聯想至《政府採購法》第8條的定義。作答時需點出其組織型態涵蓋極廣(包含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且關鍵特徵在於具備「提供機關工程、財物、勞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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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廠商」係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特徵包含:其涵蓋範圍極為廣泛,不論為營利事業(如公司、行號)、非營利組織(如學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機構或團體)或個人(自然人),只要依法具備提供機關採購標的(工程、財物或勞務)之資格與能力者,皆屬本法所稱之廠商。

小題 (五)

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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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勞務」,應直覺聯想到《政府採購法》第7條的法定定義。此為普考常見的法條填空題型,作答時需精準列出法條中明文列舉的各項服務類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等)以及最後的概括條款,以確保完整拿滿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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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規定,「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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