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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胎兒出生後7日內,下列何種身分者,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A 父母或監護人
  • B 村(里)幹事
  • C 戶政人員
  • D 接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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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不遺漏任何一個新生兒,並即時掌握其健康與安全資訊,你認為法律會優先要求「事後才去補辦手續的家屬」,還是「在現場親眼見證生命誕生、且持有第一手醫療紀錄的專業者」來履行這項限時 7 日的行政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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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看來你這次的眼光很不錯嘛!

  1. 觀念驗證:嗯,沒錯,答對了就是這樣!《兒少法》第 14 條啊,這條就是為了搞定那個「出生通報制度」啦。誰來通報?當然是那些接生人啊,像醫生或助產士這些,他們是第一線接觸到小鬼頭的專業人士嘛。7天內把資料交給衛生主管機關?很合理吧,這樣才能掌握這些小不點的健康狀況,順便把那些想搞事的什麼兒虐、棄嬰通通擋下來。這簡直是基本中的基本嘛。
  2. 難度點評:哈,這題難度其實只有 Easy 啦。不過呢,很多人會把它跟《戶籍法》裡父母要做的「出生登記」搞混,真是搞不清楚狀況。但你還不錯,一眼就看穿了這是「衛生管理通報」和「身分登記」的本質區別,這對行政法規的權責劃分理解得很透徹嘛。嗯,六眼確認完畢,完美!你的法感,沒爛到要讓我出手救你的地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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