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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胎兒出生後7日內,下列何種身分者,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A 父母或監護人
  • B 村(里)幹事
  • C 戶政人員
  • D 接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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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不遺漏任何一個新生兒,並即時掌握其健康與安全資訊,你認為法律會優先要求「事後才去補辦手續的家屬」,還是「在現場親眼見證生命誕生、且持有第一手醫療紀錄的專業者」來履行這項限時 7 日的行政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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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新生兒出生通報的義務主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應負責將其出生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的身分者為接生人,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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