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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胎兒出生後幾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A 三日
  • B 七日
  • C 兩週
  • D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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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每個剛出生的寶寶能即時獲得醫療與社福保障,需要接生醫院進行行政通報,你認為這個期限該如何設定?如果給予『一個月』的時間,是否會導致保護措施太晚介入?而若要求『三天內』,對於行政作業繁忙的醫院是否過於嚴苛?在實務行政上,通常會給予多長的一段『緩衝週數』來兼顧效率與可行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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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可知接生人依法須於胎兒出生後七日內將出生相關資料通報備查,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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