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2 題
22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B 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C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
- D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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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安全網」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新生命來到世界上,為了預防其因失蹤、虐待或未領取健康手冊而喪失權益,行政機關會希望接生者在「多短的時間內」向政府回報,才能最有效地發揮早期介入的監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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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新生兒出生通報的相關規定。關於選項 B 的敘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由此可知,接生人通報出生相關資料的法定期限為胎兒出生後「七日內」,而非選項所述之「一個月內」,故選項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