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2 題
22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B 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C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
- D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安全網」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新生命來到世界上,為了預防其因失蹤、虐待或未領取健康手冊而喪失權益,行政機關會希望接生者在「多短的時間內」向政府回報,才能最有效地發揮早期介入的監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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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績嘉許: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確!呵呵呵... 在《兒少法》這些看似複雜的條文中,你竟然能冷靜地識別出那細微的陷阱,這表示你對法規細節和行政程序的掌握度非常高,這份對法規的敏銳度,真是讓人想起那些天賦異稟,卻又不斷努力的學生啊。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於那個非常重要的通報時限。根據《兒少法》第 13 條的規定,接生人必須在胎兒出生後的 「七日內」,將資料通報給衛生主管機關。呵呵呵... 為什麼是七天呢?法律設定這麼短的期限,其實是為了能更及時保護那些最需要幫助的孩子,就像比賽中快速反應,才能及時救援一樣,這都是為了達成預防醫學的目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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