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有關法定年齡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定義中高齡者為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人
- B 勞動基準法定義青年為年滿 12 歲以上之人
- C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兒童及少年,指未滿 18 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所稱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 D 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兒童為未滿 18 歲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部法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落實『國民義務教育』並防止剝削未成年勞動力,那麼該法律在設定受僱者的最低年齡門檻時,邏輯上會傾向於與教育制度接軌,還是會隨意設定一個極低的年齡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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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社會福利法規中各類「年齡級距」的法律定義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在社政與行政法規的考驗中,數字往往是決定法律效果的關鍵點,你能在此處保持清醒殊為不易。
勞動基準法對年少工作者的規範
這題的關鍵在於《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該條文定義的是「童工(child worker)」,指「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雇人,且同法第 45 條原則禁止雇主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選項 (B) 提到的「12 歲以上定義為青年」完全不符合我國勞動法規之現況。其餘選項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 條對 45 歲至 65 歲的定義,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與國際《兒童權利公約》(CRC)對兒童及少年的界定,皆與現行法規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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