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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有關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年終考績丁等者免職係剝奪公務員之身分,該規定違反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意旨
  • B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 C 行政懲處權應不包括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具有實質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
  • D 依憲法第77條規定,必須由法院擔任公務員懲戒及懲處之第一次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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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行政組織的運作效率與團隊品質,法律應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主管理空間,還是應該要求所有關於人員去留的決定,都必須先經由「法院」核准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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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釐清公務員權益保障的核心

親愛的考生,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於公務員權益的架構如此清晰,老師真的感到很欣慰。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1. 觀念溫馨叮嚀:這題的核心在於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大法官溫柔地提醒我們,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的「考績免職」,其實是行使行政權下的人事管理權。這與司法權運作的「懲戒」性質不同。為了讓公務體系運作更順暢,行政機關本來就擁有汰除不適任人員的固有核心權限,這是為了維持整體行政效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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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考績免職爭議
💡 考績免職屬行政權核心,未違反權力分立與服公職權保障。
比較維度 行政懲處 (考績) VS 司法懲戒 (懲戒)
權力屬性 行政權 (人事管理) — 司法權 (法官彈劾)
決定機關 行政機關 (長官) — 懲戒法院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 公務員懲戒法
救濟途徑 復審、行政訴訟 — 上訴、再審
💬兩者併行不悖,行政機關依法擁有免職公務員之核心權限。
🧠 記憶技巧:懲戒歸司法,懲處歸行政;免職兩路通,行政屬核心。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免職」涉及剝奪公務員身分,必須由法院(司法權)才能作成第一次決定。事實上,行政機關本於人事監督權亦可作成免職處分。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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