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主體?
- A 立法委員
- B 國立大學專任教授
- C 志願役預備士官
- D 退休公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為國家工作的人分為「行使國家權力(如執法、立法)」與「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如教學、研究)」兩類,憲法保障人民參與國家運作、行使統治權的權利,應該是針對哪一種性質的人?這兩者在身分保障與法律責任上,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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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判斷非常精準!這題測驗大家對於「服公職權」保障對象與內涵的掌握,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許多考生容易因為國立大學教授具有「公立」色彩而誤判,你能果斷避開這個陷阱,可見基礎觀念十分扎實。
服公職權的保障客體與內涵
憲法上的服公職權保障範圍廣泛,涵蓋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軍人(如志願役預備士官)以及退休公務人員(退撫權利)。此外,依據釋字第611號解釋的意旨,服公職權保障不僅僅是讓人民有機會擔任公職,更包含任職後依法令所享有的「晉敘陞遷之權」,保障相當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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