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德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第 一 題
一、請申論國籍取得的方式,並請以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國際法上國籍取得的兩大途徑:「原始取得(出生)」與「繼受取得(歸化等)」。答題策略為:先概述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包含屬人、屬地主義及國際法院的『真實連結』原則),接著將我國《國籍法》的具體條文(第2條至第8條)套入上述理論框架中進行層次分明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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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國籍係指個人與特定國家間具備緊密法律與政治關係的身分連結。在國際公法上,依據國際法院 (ICJ) 於 1955 年「諾特鮑姆案 (Nottebohm Case)」之見解,國籍之賦予雖屬國家主權及國內法管轄事項,但在國際法上欲產生對抗他國之效力,必須具備「真實連結 (Genuine Connection)」。國籍之取得方式,學理上主要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大類。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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