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國際文教行政(選試德文)] 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第 一 題
一、請申論國籍取得的方式,並請以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建立學理上的分類架構(原始取得與衍生取得),並點出「血統主義」、「出生地主義」與「歸化」等核心概念。接著,必須將學理精確對應至我國《國籍法》現行條文,正確援引第2條(出生取得原則)、第3條(一般歸化)、第4條(特例放寬歸化)、第6條(殊勳歸化)與第8條(許可生效),作答時務必留意法條的精確用語(如『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避免憑藉舊法或錯誤印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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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國籍乃個人與特定國家間具備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連繫。國際法院 (ICJ) 在 1955 年「諾特巴姆案 (Nottebohm Case)」中指出,國籍的賦予原則上屬國內法之主權管轄範圍,但對外需具備「真實有效連繫 (Genuine and Effective Link)」方能對抗他國。關於國籍之取得,學理上及我國《國籍法》均有明確之規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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