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2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請說明建築法第56條之勘驗、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之查驗與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之施工查核,其目的與執行程序有何差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跨法規的比較題。核心概念在於區分「公權力行政管理」(建築法)與「政府採購契約管理與品質稽核」(採購法)。

  1. 建築法第56條「勘驗」:是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對所有建築工程(含公私有)的施工過程進行的必要節點檢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要求比較建築工程中三種不同性質的檢驗/查核機制,核心考點在於釐清「建築行政管理」、「契約履約管理」與「公共工程三級品管機制」的制度定位與實務操作差異。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建法規與工程管理
查看更多「[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