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請說明建築法第56條之勘驗、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之查驗與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之施工查核,其目的與執行程序有何差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跨法規的比較題。核心概念在於區分「公權力行政管理」(建築法)與「政府採購契約管理與品質稽核」(採購法)。
- 建築法第56條「勘驗」:是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對所有建築工程(含公私有)的施工過程進行的必要節點檢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要求比較建築工程中三種不同性質的檢驗/查核機制,核心考點在於釐清「建築行政管理」、「契約履約管理」與「公共工程三級品管機制」的制度定位與實務操作差異。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