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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臺北港,運費30萬元,其中20萬元,甲與X公司締約時即已付款。A船舶抵達臺北港時,因船舶發生故障而遲延到港導致甲有損失50萬元;X公司於此趟航行亦積欠船員乙、丙、丁等人薪資各50萬元。於A船舶抵達臺北港時,X公司即委由戊進行修繕,修繕費用500萬元。X公司於2022年時,即以A船舶設定船舶抵押權向自然人己借款1,500萬元。於戊將A船舶修繕完畢而尚未交付於X公司時,X公司因無力支付500萬元之修繕費用及其他債務,A船舶遂被拍賣,拍得價金2,000萬元,此時,X公司所有財產僅剩A船舶之拍賣價金及甲未付之運費。甲主張其雖積欠X公司運費10萬元,但X公司之遲延亦造成50萬元之損失,故其得以主張抵銷;船舶抵押權人己亦主張就A船舶拍得之價金於其債權之1,500萬元內全額優先受償。試具明理由說明甲、己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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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海商法綜合題,涉及「運費抵銷」以及「受償順位(海事優先權、留置權、抵押權的競合)」。

  1. 分析甲的主張(運費抵銷):甲欠X運費10萬,X欠甲遲延損害50萬。海商法對運費抵銷有無特別禁止?原則上適用民法第334條抵銷適狀規定。故甲主張抵銷有理由(抵銷後甲對X尚有40萬一般債權,無海事優先權,因為單純遲延損失不屬於海商法第24條1項4款之「財產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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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海商法中運費與損害賠償之抵銷,以及船舶拍賣價金之分配順位,重點在於海事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與船舶抵押權之間優先劣後的競合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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