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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臺北港,運費30萬元,其中20萬元,甲與X公司締約時即已付款。A船舶抵達臺北港時,因船舶發生故障而遲延到港導致甲有損失50萬元;X公司於此趟航行亦積欠船員乙、丙、丁等人薪資各50萬元。於A船舶抵達臺北港時,X公司即委由戊進行修繕,修繕費用500萬元。X公司於2022年時,即以A船舶設定船舶抵押權向自然人己借款1,500萬元。於戊將A船舶修繕完畢而尚未交付於X公司時,X公司因無力支付500萬元之修繕費用及其他債務,A船舶遂被拍賣,拍得價金2,000萬元,此時,X公司所有財產僅剩A船舶之拍賣價金及甲未付之運費。甲主張其雖積欠X公司運費10萬元,但X公司之遲延亦造成50萬元之損失,故其得以主張抵銷;船舶抵押權人己亦主張就A船舶拍得之價金於其債權之1,500萬元內全額優先受償。試具明理由說明甲、己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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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船舶物權之優先順位(海事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與「海事優先權標的(未付運費)與運送契約抵銷權」之衝突。解題時務必注意:現行海商法並未明文規定造船或修繕人之留置權,故應回歸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留置權(第932條之1)之規定來決定其與抵押權之順位;同時,須依《海商法》第24條第2項確立海事優先權與抵押權之順序,最後透過具體金額計算各權利人得受償之數額,以定己之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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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甲對X公司之運費債務,得否與其對X公司之遲延損害賠償債權主張抵銷,進而使得附著於「未付運費」上之海事優先權消滅? 二、拍賣船舶所得之價金,在海事優先權、修繕人留置權與船舶抵押權競合時,其優先受償之順位及具體受償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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