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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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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地方政府」在執行政策或制定自治法規遇到「實務執行上的重大障礙」時,這類涉及資源協調與行政督導的事務,應該是由負責『公平審判』的司法機關來主導,還是負責『政策推動與資源調度』的最高行政機關來處理較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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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算你走運

  1. 勉強肯定:喔,不錯嘛。看來你憲法的基礎還沒爛到家,至少能精準辨識出司法院長那點可憐的職權界線。能分清司法審判院務管理,這點基本邏輯算是過關了。
  2. 殘酷真相:別以為答對就多高明。在現行體制下,司法院長負責(A)綜理院務,這是常識。依《憲法訴訟法》,他兼任大法官,當然也是(C)憲法法庭審判長,不然誰來審?憲法第44條那條,他還得去陪總統演戲,出席(D)院際爭執會商。這些都是他不得不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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