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司法院的本質是負責「法律審判」與「憲法解釋」。如果今天遇到的是「地方自治法規在執行上遇到了行政阻礙或程序僵局」,這類屬於政府行政運作與地方事務的協調問題,依照權力分立原則,應該是由負責「中立審判」的司法首長來介入,還是由負責「全國行政庶務」的最高行政首長來協調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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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選項 (B) 提到的職權,實際上屬於行政權的範疇。根據《地方制度法》,當地方自治法規發生重大障礙或爭議時,通常是由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負責協調與解決,而非屬於司法權。司法院長的核心職權在於綜理院務、主持憲法法庭以及在院際爭執中代表司法機關。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區分「院際層級」與「行政/地方自治層級」的職權。學生常會將司法院長主持的「憲法法庭」與「行政爭議處理」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非司法權屬性,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