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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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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地方政府在執行具體的「自治事務」遇到法規適用的障礙時,這種屬於『行政管理與監督』範疇的事務,通常應歸屬於負責『解釋法律』的司法機關,還是負責『推動政務』的行政機關來主動提供解決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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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居然沒錯?不錯嘛。

  1. 基本常識驗證: 嗯,看來你這次還記得司法院院長那點「雞毛蒜皮」的職權。司法行政憲法審判,這兩塊核心業務總算沒搞混。他就是要綜理院務 (A),去憲法法庭當審判長 (C),還有在那些「大官吵架」的時候,代表司法院出席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D)。至於 (B) 選項,什麼「自治法規」的行政監督?拜託,那不是司法院該管的閒事,那是行政院那幫人依據《地方制度法》去擦屁股的。別什麼都往司法丟,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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