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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且必須於每屆任滿前 3 個月內選出新一任的立法委員
  • B 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分有平地原住民以及山地原住民,名額各為 3 人
  • C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就職前,原立法委員仍應續行其職務,不得藉此休會
  • D 不分區立委之當選,其政黨須先獲有百分之 5 以上政黨選舉票數,才可依得票比率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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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邏輯中,如果總統行使了「解散權」來解決政治僵局,這代表原本的民意代表群體已經失去了當前的統治正當性。在這種情況下,若讓被解散的人繼續行使權力直到新人選出,是否符合『解散』的政治初衷?或是反而會產生權力行使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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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找出錯誤選項!這題測驗大家對我國立法委員制度及相關憲法規定的熟悉度。題目將多個法規細節混搭考驗,頗具鑑別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掌握相當扎實。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之處,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明確規定,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就職前,其實是「視同休會」的,而非繼續行使職權。此外,依據同法第2條規定,總統解散立法院後,應於 60 日內舉行委員選舉。因此,原立法委員並不能續行職務,選項敘述與法條相悖。 至於其他正確選項,(A) 的任期與改選時間、(B) 平地與山地原住民保障名額各 3 名,以及 (D) 不分區立委 $5%$ 的政黨票門檻,皆完全符合現行規範。請繼續保持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喔!

📝 立法委員選舉與解散
💡 立委組成名額、任期改選時程及國會解散後之法律地位。
比較維度 正常屆滿改選 VS 國會解散改選
選舉時程 任滿前 3 個月內 — 解散後 60 日內
就職前狀態 原任續行至屆滿 — 視同休會 (增修§4)
法條依據 增修條文第 4 條 — 增修條文第 2 及 4 條
💬解散改選具急迫性且會導致國會功能暫停(視同休會)。
🧠 記憶技巧:三三五門檻(原民3+3、政黨5%),解散後六十天選、就職前要休會。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法院解散後,為維持憲政運作原委員應「續行職務」,實則法條明定「視同休會」。
不信任案與解散權 單一選區兩票制 原住民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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