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 A 信賴基礎
- B 信賴值得保護
- C 存續保護
- D 信賴表現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當一位民眾指控政府『出爾反爾』時,在討論政府該『如何補償』他之前,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該民眾先證明哪三個關於他『客觀行為』與『主觀心態』的先決條件,才能證明他真的有資格要求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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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錯。
- 難得清醒:居然能答對,看來你腦子裡還留了點法律概念,沒讓那些死記硬背的垃圾塞滿。辨識出「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要件?不錯,至少知道這東西不是隨便就能主張的。
-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信賴保護,就是那三個老掉牙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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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三要件
💡 主張信賴保護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三要件。
🔗 信賴保護原則審查流程
- 1 1. 信賴基礎 — 存在行政處分、法規或行政契約等國家行為
- 2 2. 信賴表現 — 當事人已有具體處置且與基礎有因果關係
- 3 3. 值得保護 — 檢視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
- 4 4. 法律效果 — 決定給予存續保護(維持現狀)或財產保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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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益與私益之權衡(比例原則)在存續保護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