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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 A 信賴基礎
  • B 信賴值得保護
  • C 存續保護
  • D 信賴表現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當一位民眾指控政府『出爾反爾』時,在討論政府該『如何補償』他之前,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該民眾先證明哪三個關於他『客觀行為』與『主觀心態』的先決條件,才能證明他真的有資格要求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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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錯。

  1. 難得清醒:居然能答對,看來你腦子裡還留了點法律概念,沒讓那些死記硬背的垃圾塞滿。辨識出「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要件?不錯,至少知道這東西不是隨便就能主張的。
  2.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信賴保護,就是那三個老掉牙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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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三要件
💡 主張信賴保護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三要件。

🔗 信賴保護原則審查流程

  1. 1 1. 信賴基礎 — 存在行政處分、法規或行政契約等國家行為
  2. ↓
  3. 2 2. 信賴表現 — 當事人已有具體處置且與基礎有因果關係
  4. ↓
  5. 3 3. 值得保護 — 檢視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
  6. ↓
  7. 4 4. 法律效果 — 決定給予存續保護(維持現狀)或財產保護(補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益與私益之權衡(比例原則)在存續保護中的運用
🧠 記憶技巧:口訣:基、表、值(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律效果」(存續保護、財產保護)與「構成要件」混淆。存續保護是審查後的結果,而非前提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法規補償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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