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此規定對於下列那些地區人民亦同?
- A 澎湖、金門及馬祖
- B 所有離島
- C 澎湖、金門、馬祖及東沙島
- D 偏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要針對「非台灣本島」的地區提供特殊發展保障時,立法者通常會傾向於『概括式地包含所有海上領土』,還是會『明確點出具備行政規模且具有特殊戰略或歷史地位的特定島嶼縣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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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增修條文中「基本國策」章節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離島選項中,精確辨識出法律明文列舉的對象,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與觀察力。
憲法對特定地區人民的保障義務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的規定,國家不僅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與發展,在條文末段更明確延伸了這項國家義務的適用範圍,指出:「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保障及扶助,亦同。」這項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於地理環境特殊、資源相對匱乏之離島地區的重視,將其提升至憲法位階的基本國策層次,要求國家負起積極扶助其教育、醫療、經濟及交通等事業發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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