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針對國家最高領導者進行法律上的制裁(如彈劾),為了避免輕率的政治動員並維持憲政穩定,你認為大法官在投票決議時,其同意人數的比例應該比「一般法律案件」更高還是更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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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判決同意門檻。關於宣告彈劾成立之條件,依據憲法訴訟法第75條明文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由此法條內容可知,宣告彈劾成立的判決確實必須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成立,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為本題之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敘述皆非前揭法條所規範之正確要件或程序,故不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