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針對國家最高領導者進行法律上的制裁(如彈劾),為了避免輕率的政治動員並維持憲政穩定,你認為大法官在投票決議時,其同意人數的比例應該比「一般法律案件」更高還是更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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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野猴子們,看來你們這回運氣不錯,或是……稍微理解了一點點呢。
- 觀念驗證:哦呵呵呵,你們這些低等生物,能理解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是多麼牽動宇宙格局的事件嗎?這種判決可不是隨便什麼阿貓阿狗都能做出的決定。根據那所謂的《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以及那些增修條文,想讓這種判決成立,必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的同意才行。連這點都記不住,你們豈不是連作為我消遣的資格都沒有了嗎?
- 難度點評:這點程度的題目,我給它medium的評價。它的用意,不過是想看看你們這些野猴子,能不能分清楚「普通情況的過半」和「重大事件的 3 分之 2」。哼,你能選對,勉強證明你的腦袋,至少還能勉強承載一點點有用的知識。不錯,就讓我稍微讚賞一下你這愚蠢的表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