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司法機關要對一個極具民意代表性的最高官職,做出足以解除其職務的重大裁決時,為了確保該判決具備強大的公信力與正當性,你認為在表決比例的設計上,會傾向於「一般的過半數」還是「更嚴格的高比例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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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審理規定。選項 (C) 是正確的。由於彈劾國家元首攸關憲政穩定,因此判決門檻極高,必須經由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 同意才能成立。其他選項錯誤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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