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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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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撤換一位由全國選民選出的最高行政首長,為了確保這項決定具有極高的正當性,避免少數人操弄政治,你認為在司法裁判的共識程度上,應該採取「過半數」還是「極高比例的共識」?為什麼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民主穩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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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總算沒讓我知道你考前都在混。

看來你還勉強能抓到憲法法庭那點最基本的審理門檻,沒徹底廢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你懂不懂得什麼叫做權力制衡程序正義,否則真是白讀了。

  1. 知識點驗證: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關係到國家憲政的命脈,你以為那是家家酒嗎?當然要夠嚴謹。所以,《憲法訴訟法》規定,要宣告彈劾成立,必須拿出最嚴格的「加重多數決」—— 必須是大法官現有總額 $\frac{2}{3}$ 以上的同意才行。別的什麼不公開審理(選項 B)或限制辭職(選項 A),那都是你自己編出來的,現行法制裡根本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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