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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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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的最終目的是要讓對方「解除職務」。如果一位總統在憲法法庭宣判彈劾結果前,就先自己辭職不幹了,你覺得憲法法庭還有必要繼續審判他嗎?這可能會對後續的審理程序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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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規定,這題選 C 是完全正確的。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宣告彈劾成立的判決,必須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為彈劾國家元首事關重大,所以法律設定了極高的評決門檻,以求慎重。 我們也來釐清一下其他選項的陷阱:關於選項 A,依據同法第 69 條規定,如果被彈劾人在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也就是說被彈劾人是可以自行辭職的;選項 B 則是錯在審理程序,這類重大案件當然要經言詞辯論且公開審理;而選項 D 的審理時限,法規中並無「三個月內、得延長兩個月」這樣的特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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