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下列何者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A 最高法院
- B 最高行政法院
- C 懲戒法院
- D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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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案件涉及國家元首的去留與政治體制的穩定,這種具備最高層級「憲法爭議」性質的重大法律判斷,通常會由處理一般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的法院來審理,還是由具備「解釋憲法」權限的最高法律首長合議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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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機關。依據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係明文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負責審理。因此,當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須經憲法法庭審理並判決成立,被彈劾人始應即解職,故本題正確答案為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