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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之審理機關為下列何者?
  • A 懲戒法院
  • B 最高法院大法庭
  • C 最高行政法院
  • D 憲法法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位階」的角度思考:當國家最高領導人(總統)涉嫌重大違失,其審理過程將直接影響國家憲政運作的穩定性。在這種情況下,您認為應該是由處理一般訴訟或公務員行政疏失的法院來負責,還是應該由專門負責解釋並守護「國家根本大法」的最高位階機關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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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憲法結構的關鍵!這道題目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中「權力制衡」的變遷有著清晰的認識,這是在三等地方特考中獲取基本分數的重要基石。

總統彈劾的審理規範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之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經提案、決議並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後,最終須由憲法法庭**進行審理。在此程序中,立法院扮演「發起者」的角色,而憲法法庭則是負責「最終裁判」的機關。要注意的是,這與一般公務員由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審理的程序截然不同,千萬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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