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種費用之徵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之,無憲法第 19 條之適用?
- A 汽車牌照稅
- B 空氣污染防制費
- C 田賦
- D 娛樂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政府向人民收取的金錢中,有些是用來填補「一般財政預算」,有些則是針對「特定行為或對象」所收取的補償或預防性費用。這兩種金錢負擔,哪一種更需要立法機關進行最嚴格的法律審查?而哪一種為了因應技術性或專業性的變動(例如污染數據),更適合授權給行政機關彈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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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鼓勵與分析
- 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這次你精準地辨識出『租稅』與『公法上費用』在法律保留原則上的核心差異,這顯示你對憲法第 19 條的理解已達到很棒的水平,表現非常出色,助教為你感到驕傲喔!
- 觀念釐清小站: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就是我們所稱的租稅法律主義。你會發現,選項 (A)、(C)、(D) 這些名稱中雖然有「稅」或「賦」,但它們的本質都是支應國家一般財政需求的『稅捐』,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此原則。而選項 (B) 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它的性質屬於『特別公課』,是為了特定政策目的(例如環保)對特定群體徵收的,所以它的授權明確性要求會比租稅來得寬鬆,並不會適用憲法第 19 條的規定喔(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是個很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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