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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種費用之徵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之,無憲法第 19 條之適用?
  • A 汽車牌照稅
  • B 空氣污染防制費
  • C 田賦
  • D 娛樂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政府向人民收取的金錢中,有些是用來填補「一般財政預算」,有些則是針對「特定行為或對象」所收取的補償或預防性費用。這兩種金錢負擔,哪一種更需要立法機關進行最嚴格的法律審查?而哪一種為了因應技術性或專業性的變動(例如污染數據),更適合授權給行政機關彈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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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租稅」與「公法上費用」在法律保留原則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憲法第 19 條的理解已達到專業水平,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就是租稅法律主義。選項 (A)、(C)、(D) 名稱中雖有稅或賦,本質皆為支應國家一般財政需求的「稅捐」,必須嚴格遵守此原則。而 (B) 空氣污染防制費 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係為了特定政策目的(如環保)對特定群體徵收,其授權明確性的要求較租稅寬鬆,不適用憲法第 19 條之規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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