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有市場攤位出租
- B 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
- C 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之契約
- D 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達成之稅捐協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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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與民眾簽訂合約時,如果該合約的內容(例如:支付租金、使用空間)與民間一般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契約性質幾乎完全相同,那麼這個契約應該被歸類為行使公權力的「行政契約」,還是屬於一般商業邏輯的「私法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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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辨析
💡 依據契約目的及法律關係性質區分公法或私法契約。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公法) | VS | 私法契約 (私法) |
|---|---|---|---|
| 法律性質 | 行使公權力,達成行政目的 | — | 國庫行為,純粹營利或管理 |
| 典型案例 | 稅捐協談、垃圾互助協議 | — | 公有市場出租、購置文具 |
| 救濟方式 |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 — |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 | — | 民法債編、物權編 |
💬區分關鍵在於契約標的之法律性質及其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