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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有市場攤位出租
  • B 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
  • C 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之契約
  • D 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達成之稅捐協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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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與民眾簽訂合約時,如果該合約的內容(例如:支付租金、使用空間)與民間一般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契約性質幾乎完全相同,那麼這個契約應該被歸類為行使公權力的「行政契約」,還是屬於一般商業邏輯的「私法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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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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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辨析
💡 依據契約目的及法律關係性質區分公法或私法契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公法) VS 私法契約 (私法)
法律性質 行使公權力,達成行政目的 國庫行為,純粹營利或管理
典型案例 稅捐協談、垃圾互助協議 公有市場出租、購置文具
救濟方式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 民法債編、物權編
💬區分關鍵在於契約標的之法律性質及其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
🧠 記憶技巧:公家出租屬私法,稅捐互助屬公法;助理解聘公法約,國庫行為要分清。
⚠️ 常見陷阱:誤將所有行政機關為當事人的契約皆視為行政契約,忽略國庫行政(私法行為)的存在。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至第149條 雙階理論 國庫行為 釋字第548號(醫師健保特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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