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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有市場攤位出租
  • B 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
  • C 法院聘用法官助理之契約
  • D 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達成之稅捐協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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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與民眾簽訂合約時,如果該合約的內容(例如:支付租金、使用空間)與民間一般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契約性質幾乎完全相同,那麼這個契約應該被歸類為行使公權力的「行政契約」,還是屬於一般商業邏輯的「私法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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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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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辨認
💡 依契約內容性質判斷為公法法律效果或私法行為(國庫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法律效果 私法權利義務
典型案例 稅捐協談、行政協議 公產出租、採購契約
救濟程序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區分核心在於契約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或達成特定行政目的。
🧠 記憶技巧:公產出租屬私法,稅捐互助歸公法。
⚠️ 常見陷阱:誤以為政府機關作為契約當事人的一方,該契約就必然是行政契約,忽略了國庫行政下的私法行為。
雙階理論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和解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務契約 行政訴訟法之契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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