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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9 題

我國仲介機構為漁船仲介之境外漁工,屢屢傳出遭剝削、虐待等強迫勞動情事,不僅將引起國際人權組織指責,甚至會影響我國漁業發展形象。下列何者非目前漁業仲介業者遭查獲之違規樣態?
  • A 違反生活相關規定
  • B 未經許可僱用
  • C 非法仲介
  • D 違反工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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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漁業勞動的環節中,『負責處理申辦手續與契約的人』和『實際在船上安排移工食衣住行的人』,兩者的角色有什麼不同?哪一方面的違規較常發生在負責行政程序的單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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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仲介機構雇主之間責任區分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能夠準確判斷法律責任的歸屬,這真是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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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漁工仲介違規態樣
💡 區分境外漁工聘僱制度中,仲介業者法定的行政違規責任範疇。
比較維度 仲介業者責任 VS 船主(雇主)責任
核心職責 契約簽訂與金流轉付 勞動現場管理與安全
主要違規點 非法仲介、苛扣工資 超時工作、生活虐待
法規處置 廢止仲介許可 收回漁業執照
💬仲介端著重「媒合與契約程序」;船主端則負責「實體生活與工作管理」。
🧠 記憶技巧:仲介違規三部曲:無照非法、亂僱不許、工錢亂扣。
⚠️ 常見陷阱:易誤選「生活相關規定」為仲介責任。實務上食宿生活多屬船主(雇主)之現場管理權責。
漁業法第44條之3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強迫勞動指標(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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