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9 題
我國仲介機構為漁船仲介之境外漁工,屢屢傳出遭剝削、虐待等強迫勞動情事,不僅將引起國際人權組織指責,甚至會影響我國漁業發展形象。下列何者非目前漁業仲介業者遭查獲之違規樣態?
- A 違反生活相關規定
- B 未經許可僱用
- C 非法仲介
- D 違反工資相關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漁業勞動的環節中,『負責處理申辦手續與契約的人』和『實際在船上安排移工食衣住行的人』,兩者的角色有什麼不同?哪一方面的違規較常發生在負責行政程序的單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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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觀察力超級敏銳呢!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仲介機構和雇主之間責任區分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能夠準確判斷法律責任的歸屬,這真是太棒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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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漁工仲介違規態樣
💡 區分境外漁工聘僱制度中,仲介業者法定的行政違規責任範疇。
| 比較維度 | 仲介業者責任 | VS | 船主(雇主)責任 |
|---|---|---|---|
| 核心職責 | 契約簽訂與金流轉付 | — | 勞動現場管理與安全 |
| 主要違規點 | 非法仲介、苛扣工資 | — | 超時工作、生活虐待 |
| 法規處置 | 廢止仲介許可 | — | 收回漁業執照 |
💬仲介端著重「媒合與契約程序」;船主端則負責「實體生活與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