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甲之妻 A 攜帶兩名幼子到甲與其婚外情對象乙共同租屋處找甲,然在該租屋門口遭甲之友人丙阻攔。事後甲、乙看見丙手上有舊傷,雖知 A 幾無出手抓傷丙之可能,仍共同心生陷害 A 之故意,先由甲唆使丙到醫院驗傷。由於醫院拒絕開具診斷證明書,甲臨時決定再唆使丙用電腦軟體自行製作診斷證明書。之後,由乙偕同丙到某警察局申告 A 抓傷其手臂,提出傷害罪告訴。心有不安的丙在 A 收到警局通知書詢問案情前即撤回傷害罪告訴。試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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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多行為人、多階段行為的刑法實例題,考生應採「一人一節、依時序分析」的解題策略。首先辨析正犯丙的偽造私文書、誣告行為及其撤告效力(爭點:單純撤告是否該當刑法第172條之自白);接著向上溯源,依共犯從屬性探討甲、乙之教唆或共同正犯責任(爭點:誣告罪之正共犯區分);最後獨立探討沒收新制的適用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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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行使偽造診斷證明書誣告及單純撤告之效力;甲、乙幕後陷害行為應論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偽造物之沒收適用。 【解析】 壹、丙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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