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有關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
- B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準用解釋憲法之程序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D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應諭知被彈劾人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若要對國家的最高領導人發動彈劾,最初的提案權應該交由哪個最能代表「民意」的機關?而當案件最終交由大法官進行最後裁判時,考慮到國家政局的穩定,你認為法官之間的共識門檻應設定為「簡單多數」還是「高度共識」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要件。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是憲法層次的重大憲政裁決,為了確保判決的穩定性與正當性,法律規定其門檻必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同意(選項 C 正確)。其餘選項錯誤在於:彈劾提案權屬於立法院而非監察院(A);審理應適用憲法法庭辯論程序(B);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為立即解職而非收到決定書後才解職(D)。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