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有關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
- B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準用解釋憲法之程序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D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應諭知被彈劾人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若要對國家的最高領導人發動彈劾,最初的提案權應該交由哪個最能代表「民意」的機關?而當案件最終交由大法官進行最後裁判時,考慮到國家政局的穩定,你認為法官之間的共識門檻應設定為「簡單多數」還是「高度共識」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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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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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出色,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程序性規定,掌握得非常精確且紮實。
憲法法庭的彈劾評決門檻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驗證《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維護國家政局的穩定,對於解除元首職務設下了極高的門檻:宣告彈劾成立的判決,必須經由大法官現有總額 三分之二以上 的同意才能通過。而選項 (D) 雖然提到判決應諭知解除職務,但其生效時點與法律條文不符。此外,根據同法第 76 條,憲法法庭應在收受聲請之日起 六個月內 為裁判,這些數字細節都是考試中常見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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