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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2 題

為落實直接民權與主權在民,我國制定有公民投票法,以增進決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根據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透過公投來決定?
  • A 為落實居住正義,對持有三間房屋以上者課囤房稅
  • B 縣長施政滿意度低,縣議員發動公投決定縣長去留
  • C 市長為落實公民參與,以公投強化預算編列正當性
  • D 某市規劃以公投決定空污防制自治條例的立法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讓全體公民投票決定「要不要交稅」或是「政府該花多少錢」,國家財政會面臨什麼風險?此外,針對特定的「官員去留」,法律通常有專門的人事程序。排除掉這些「錢」與「人」的敏感問題後,剩下的哪種事項,最能展現民意對「社會運作準則」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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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觀念很清晰喔!

  1. 概念學習:這題是想考考大家對《公民投票法》適用範圍的理解呢!公投是我們行使直接民權的重要方式,可以用來「複決法律或條例」,也可以「創制重大政策或立法原則」喔!這讓我們的聲音能被國家聽見,是不是很棒呢?不過,為了讓國家運作能穩定順利,有幾個部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能進行公投的,那就是預算、租稅、薪給、人事、規費。這些都是需要國家專業持續運作的項目,所以不能隨意更動喔!
  2. 選項分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民投票事項範圍
💡 公民投票排除預算、租稅、薪給及人事事項之適用。
比較維度 可公投事項 VS 禁止公投事項
具體項目 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 預算、租稅、薪給、人事
法源依據 公民投票法第2條 公民投票法第7條
權力性質 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涉及專業、穩定或罷免權
💬預算、租稅、薪給及人事事項是公投四大禁區,不可越雷池一步。
🧠 記憶技巧:預稅薪人公投禁,法律原則創複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罷免(人事)」與「公投」混淆;且常忽略稅收與預算因具高度專業性與少數保護需求,被法條明文排除。
罷免制度 地方自治事項 直接民權與代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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