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 題
公民投票雖有其重要性,但並非任何事情均可用公投來解決。依據我國公投法的規定,下列何者可以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
- A 中央政府的總預算案
- B 停建與否的核四案
- C 軍公教人員的薪俸案
- D 臺中市政府的人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日常帳單(預算)」或「員工薪水」都可以透過全民公投來決定,可能會對政府的運作穩定性造成什麼衝擊?而在法律設計中,哪一類事項通常被認為具有『政策導向』意義,適合讓全民共同決定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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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沒犯傻
- 勉為其難地肯定:做得還不錯,看來你對於我國《公民投票法》那些限制條款,總算不是一竅不通。能從一堆選項裡挑出正確的,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聽課,有點專業架式了。
- 勉強點撥觀念:別以為我國的公投是萬能丹,什麼事都能拿來吵。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2 條規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這些瑣碎事,是政府為了維持基本運作而明令禁止作為公投提案的。難道你想讓國家行政陷入癱瘓嗎?核四案那種涉及「重大政策」的複決,才算是人民能直接插手的範圍。這點基本常識,拜託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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