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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從事遠洋漁業,擁有「樂幸號」遠洋船舶一艘。甲受同業乙公司委託,預計於民國112年7月下旬,出航至釣魚台海域進行秋刀魚之捕撈作業。同年7月中旬某日,正當「樂幸號」在前鎮漁港進行秋刀魚棒受網設備更換作業時,遭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高雄地院)以債權人丙所持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借款之確定判決執行查封,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高雄地院於查封「樂幸號」後,可否將該艘船舶出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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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船舶』定性為強制執行法上之特殊動產,聯想到其準用動產執行規定。接著對比不動產執行的『強制管理』制度,思考動產(含船舶)執行是否具備出租收益的法律依據與制度目的,進而導出否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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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於查封船舶後,是否具備將該查封船舶出租以收益之權限?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倘高雄地院公開拍賣「樂幸號」,甲可否投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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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強制執行法拍賣之法律性質」。考生應先回想實務與學說對於拍賣性質之見解(私法買賣說),進而推導出債務人不得同時身兼出賣人與買受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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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得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投標買受自己遭查封拍賣之財產?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乙公司向高雄地院表明願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對「樂幸號」之查封,高雄地院應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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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船舶查封與撤銷,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關於船舶執行之特別規定(第114條之3)。接著檢視法條所定之要件與主體,判斷本題聲請人乙公司(第三人)是否具備聲請適格,進而推導執行法院應為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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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是否具備提供擔保以聲請撤銷船舶查封之適格主體地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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