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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關於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債務人下列財產應如何執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債務人乙名下汽車一輛,現場查封時,該車為債務人之友人丙占有使用中,丙表示該車係向乙借用,拒絕交予執行人員查封。(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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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動產由第三人占有並拒絕交出時,首要聯想《強制執行法》第60條『第三人無交出之異議』之限制要件。當無法逕行查封實體動產時,必須轉換思維,改依第116條查封債務人對該第三人之『動產交付(返還)請求權』,透過發扣押命令與命交出該動產之方式迂迴達成執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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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動產由第三人占有且第三人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否逕行查封?債權人應如何依法聲請執行該財產以保障債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債務人乙前於另案強制執行事件中,拍定買受他債務人所有之 A 地一筆,已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尚未持該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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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聯想「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的物權變動時點」與「未辦妥登記不動產的執行程序」。考生須先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與民法第759條確認債務人乙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說明執行法院應如何代為辦理登記以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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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定人已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債權人對該不動產應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丁買受 B 地一筆,嗣經民事判決確定,丁應將 B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惟乙迄未持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 B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 B 地所有人仍為丁之名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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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命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確定判決」的執行性質。考生應立刻聯想到強制執行法第130條(意思表示之擬制),並結合民法代位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1條,說明債權人須先將不動產登記至債務人名下,再依不動產執行程序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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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取得命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確定判決但怠於行使時,債權人應如何對該財產進行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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