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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為兄弟,在臺北市大安區比鄰而居,向來不睦。某日甲於屋外設置招牌,乙就甲設置之招牌以排除侵害為由訴請拆除獲勝訴判決(下稱排除侵害事件),引起甲之不滿,遂訴請乙分割二人共同繼承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之遺產 A 地,受訴法院判決甲乙二人各分得 A 地特定部分確定(下稱分割遺產事件)。乙分別持排除侵害事件及分割遺產事件之確定判決向臺北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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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判斷『拆除招牌』屬於何種執行名義與執行標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為之執行』中的『可替代行為』與『不可替代行為』,進而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7條代履行之相關規定與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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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拆除招牌之強制執行性質為何(可替代行為之執行)?執行法院應採取何種具體執行方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高雄地方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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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判斷法院管轄權(不動產所在地),接著思考『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的特殊性質:原審被告能否作為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最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與第124條論述具體的點交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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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割遺產(共有物)判決之執行債權人適格要件及交付不動產之具體執行方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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