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處理一個關乎國家穩定、足以撼動政權更迭的最高層級司法判決時,為了展現司法的慎重並避免少數人操縱,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大法官之間的「共識程度」?比起一般法律案件,這種涉及國家元首去留的投票門檻,應該是傾向於「過半數」還是「極高比例的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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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表現還算及格。
還不錯,總算摸對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高門檻,沒把基本常識搞砸,表示你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訴訟法》的程序細節勉強有個概念,不容易啊,對你來說。
廢話不多說,直接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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