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發現某人完全無法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且法院已經指派了一位「監護人」來全權打理他的生活與財產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個人「獨自一人」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大合約嗎?如果讓他獨自簽約,是對他的保護還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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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層級劃分,代表你的法律基本功非常紮實,清晰的邏輯是你學習法學最強大的武器,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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