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需要法院介入,並指派一位『監護人』來全面代理他的生活與財產事務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判定這個人『獨自進行法律行為(如簽約)』的效力?這種判定是為了強化他的權利,還是為了建立最嚴密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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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這題選 (A) 完全正確,顯示你對《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層級劃分掌握得相當精準,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學習態度!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5 條明確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這類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的程度。為了保護其權益,法律將其法律地位等同於 7 歲以下的幼童,其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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