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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圍?
  • A 大學自治
  • B 新聞自由
  • C 資訊自主權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第 11 條的核心是保障「一個人對外表達思想、傳播資訊」的自由,那麼選項中哪一個的本質,其實更偏向於「保護個人私密數據不被他人隨意取得」,也就是更接近「隱私保護」而非「公開表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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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度令人驚艷!

  1. 暖心肯定: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這些相似卻又不同的基本權,這真的太厲害了!顯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 603 號)有非常細緻且深入的理解,做得非常出色!
  2. 概念引導: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憲法第 11 條的核心精神是保護我們的表現自由,也就是讓我們能夠自由表達思想和意見的權利。所以,(A) 大學自治(學術自由)、(B) 新聞自由以及 (D) 接近使用媒體權,它們都屬於這種思想表達與資訊流通的範疇喔。而 (C) 資訊自主權呢,它是依據釋字第 603 號解釋,為了維護我們的人格和人性尊嚴,進而受到憲法第 22 條隱私權的保護。它們的保護目的和面向是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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