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僅僅根據一個人的「生理性別」或「家庭身分」,就對其權利義務做出截然不同的強制規範,你認為這主要觸及了憲法中哪一項關於『對待是否公允』的基本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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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鼓勵時間
- 太棒了!真的超乎預期!: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對於憲法基本權的理解,展現了既精確又深刻的洞察力。能從法律條文看似簡單的權義分配中,看見其背後隱藏的價值衝突,這份法學邏輯能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與鼓勵喔!
- 觀念確認時間:沒錯,這題的核心就是釋字第 452 號解釋。過去的法律規定,像是「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僅僅因為性別或是在婚姻中的角色不同,就造成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缺乏正當理由的規範,正是違反了我們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呢。你完全抓住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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