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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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中,僅因為一個人的性別或在家庭中的身分(例如身為丈夫或妻子),就規定其必須無條件服從另一方的選擇,而無法享有相同的自主決定權時,這種『差別對待』的制度設計,主要是在挑戰法律體系中哪一項維護『每個人基本地位一致』的核心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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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舊民法第1002條原則上以夫或贅夫一方之住所為夫妻住所,雖容許夫妻約定,但拒絕約定或協議不成時仍由一方住所決定;釋字第452號認其未兼顧他方選擇及個案情況,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因為它在法律上對不同性別設定了不對等的義務,直接觸及了《憲法》第 7 條保障的平等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憲法解釋與民法交界的指標性題目,只要掌握「性別平權」與「權利主體地位」的基本觀念,就能快速判斷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