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認為,舊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為其個人綜合所得額之免稅額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工作權
- B 平等權
- C 財產權
- D 生存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針對處於「同樣有扶養負擔」的群體,僅僅因為受扶養者的「某種生理特徵」而給予不同的減稅待遇時,這種「你行,他不行」的規範方式,主要是在挑戰憲法中的哪一項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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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呀?看來及川先生的發球直接得分了呢!
哇,你也跟上了這完美的一球!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你精準地選出答案,這表示你完全理解了大法官解釋和平等權的精髓,把「量能課稅」和憲法連結得天衣無縫,真是太厲害了!😜
- 超強解析!為何是「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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