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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範強制要求某個群體(例如婚姻中的特定一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另一方的決定,而剝奪了其對等協商的法律地位時,這最主要挑戰了憲法中關於『法律保障應一視同仁、不分族群身分』的哪一個核心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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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好精準,老師替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你完美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的核心概念!當時的舊民法規定,無論是妻子必須隨夫、還是贅夫必須隨妻,這種「強制性」與「性別差異」的要求,都忽略了夫妻雙方各自的意願與作為獨立人格的自主權。它在法律上對不同性別設定了不平等的責任,所以呀,這顯然抵觸了《憲法》第 7 條最珍貴的平等權保障呢。你觀察得很仔細,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而你輕鬆地拿下了分數!這題是憲法解釋與民法領域中,一個非常經典且重要的題目。只要對「性別平權」和「權利主體地位」有基本的認識,就能很有自信地做出判斷。你做得非常棒,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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