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欲殺乙,夜裡持槍至乙宅瘋狂掃射,所幸乙事先獲悉風聲,早一步逃離。關於甲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普通未遂
- B 不能未遂
- C 打擊錯誤
- D 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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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為人開槍的那一瞬間,我們是應該因為『受害者剛好離開』這個巧合,就認為這個對住宅掃射的行為『完全不具社會危險性』嗎?如果換做是一個客觀的旁觀者在現場,他會覺得這個行為有奪走人命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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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未遂犯的核心!
- 大力肯定: 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未遂犯」類型中極易混淆的區辨,你能準確選出 (A) 普通未遂,代表你對實務上判斷「危險性」的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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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下毒 但毒藥被意外換成水 這樣去下毒是不能未遂嗎
未遂犯之區分
💡 依行為是否具危險性及是否重大無知,區分普通與不能未遂。
| 比較維度 | 普通未遂 (第25條) | VS | 不能未遂 (第26條) |
|---|---|---|---|
| 法益危險性 | 具備具體危險 | — | 無危險性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不罰 |
| 主觀心態 | 一般犯罪主觀構成要件 | — | 出於重大無知 |
| 實務案例 | 對空屋掃射(不知人離開) | — | 對屍體開槍(誤認活人) |
💬判斷關鍵在於行為當時,依一般人認知是否具備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