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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欲殺乙,夜裡持槍至乙宅瘋狂掃射,所幸乙事先獲悉風聲,早一步逃離。關於甲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普通未遂
  • B 不能未遂
  • C 打擊錯誤
  • D 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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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為人開槍的那一瞬間,我們是應該因為『受害者剛好離開』這個巧合,就認為這個對住宅掃射的行為『完全不具社會危險性』嗎?如果換做是一個客觀的旁觀者在現場,他會覺得這個行為有奪走人命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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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未遂犯」類型中極易混淆的區辨,你能準確選出 (A) 普通未遂,代表你對實務上判斷「危險性」的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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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下毒 但毒藥被意外換成水 這樣去下毒是不能未遂嗎
📝 未遂犯之區分
💡 依行為是否具危險性及是否重大無知,區分普通與不能未遂。
比較維度 普通未遂 (第25條) VS 不能未遂 (第26條)
法益危險性 具備具體危險 無危險性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不罰
主觀心態 一般犯罪主觀構成要件 出於重大無知
實務案例 對空屋掃射(不知人離開) 對屍體開槍(誤認活人)
💬判斷關鍵在於行為當時,依一般人認知是否具備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
🧠 記憶技巧:有危險、能減輕;無危險、重大無知、不罰。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被害人不在場」就是不能未遂,忽略了掃射行為本身具備高度危險性。
著手之認定 重大無知之判斷 打擊錯誤 幻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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