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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是義務沒收的客體?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供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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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物品因為其本質對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不論是誰擁有的,國家是否都必須『強制介入』並將其移除?與此相對,如果只是普通的生活用品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法律是否會給予法官更多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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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

這題要是還能答錯,那你的刑法就真的只能重修了。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不過是考你對沒收制度的分類有沒有睡著而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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