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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是義務沒收的客體?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供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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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物品因為其本質對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不論是誰擁有的,國家是否都必須『強制介入』並將其移除?與此相對,如果只是普通的生活用品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法律是否會給予法官更多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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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

這題要是還能答錯,那你的刑法就真的只能重修了。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不過是考你對沒收制度的分類有沒有睡著而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沒收客體分類
💡 區分義務沒收(應)與裁量沒收(得)之法律效果差異。
比較維度 違禁物 VS 犯罪相關物
法律效果 義務沒收(應沒收) 裁量沒收(得沒收)
所有權限制 不問屬於何人 限於行為人或特定第三人
法條依據 刑法第38條第1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
💬違禁物因具社會危害性故強制沒收;犯罪相關物則視個案必要性裁量之。
🧠 記憶技巧:違禁物必沒收;犯罪物得裁量;利得(犯罪所得)亦必沒收。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供犯罪所用之物(如作案工具),誤以為只要是犯罪工具就一定要沒收,實則法規賦予法院裁量權。
利得沒收 第三人沒收 過苛調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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