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是義務沒收的客體?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供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物品因為其本質對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不論是誰擁有的,國家是否都必須『強制介入』並將其移除?與此相對,如果只是普通的生活用品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法律是否會給予法官更多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的空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至少沒錯。
這題要是還能答錯,那你的刑法就真的只能重修了。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不過是考你對沒收制度的分類有沒有睡著而已。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