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是義務沒收的客體?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供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物品因為其本質對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不論是誰擁有的,國家是否都必須『強制介入』並將其移除?與此相對,如果只是普通的生活用品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法律是否會給予法官更多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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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
這題要是還能答錯,那你的刑法就真的只能重修了。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不過是考你對沒收制度的分類有沒有睡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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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沒收客體分類
💡 區分義務沒收(應)與裁量沒收(得)之法律效果差異。
| 比較維度 | 違禁物 | VS | 犯罪相關物 |
|---|---|---|---|
| 法律效果 | 義務沒收(應沒收) | — | 裁量沒收(得沒收) |
| 所有權限制 | 不問屬於何人 | — | 限於行為人或特定第三人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違禁物因具社會危害性故強制沒收;犯罪相關物則視個案必要性裁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