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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從事遠洋漁業,擁有「樂幸號」遠洋船舶一艘。甲受同業乙公司委託,預計於 民國112年 7 月下旬,出航至釣魚台海域進行秋刀魚之捕撈作業。同年7 月中旬某日,正當「樂幸號」在前鎮漁港進行秋刀魚棒受網設備更換作業時,遭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高雄地院)以債權人丙所持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借款之確定判決執行查封,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公司向高雄地院表明願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對「樂幸號」之查封,高雄地院應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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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執行標的為「船舶」,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關於船舶執行之特別規定。本題核心在於判斷委託人乙公司是否具備「利害關係人」身分,並精準引用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4,說明法院具備准許提供擔保並撤銷查封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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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利害關係人得否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對船舶之查封?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高雄地院於查封「樂幸號」後,可否將該艘船舶出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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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遠洋船舶之執行適用何種規定(不動產),接著思考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2項對於船舶執行是否排除『強制管理』的明文規定。最後可補充說明,若欲維持船舶經濟價值,應適用第114之3條聲請『允許營業』,執行法院無權亦不宜自行將船舶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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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雄地院查封遠洋船舶後,得否將其出租?船舶之強制執行是否適用「強制管理」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倘高雄地院公開拍賣「樂幸號」,甲可否投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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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思考強制執行法上「拍賣」的法律性質,實務將其界定為「買賣之一種」。接著確認債務人在該買賣契約中的地位為「出賣人」,即可推導出債務人不能同時兼任買受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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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可否於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中,參與投標買回遭查封之自有財產。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