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持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對乙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並有丙以法院和解筆錄所載 100 萬元之債權依法參與分配。法院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至現場完成查封之揭示,但在該日之前,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一直到同年 6 月 5 日始完成查封登記。乙利用未查封登記之空檔,於 5 月 5 日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丁。請問:乙於 5 月 5 日對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丙可否主張該抵押權設定無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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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查封揭示」與「查封登記」時間點不一致,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76條判斷查封效力發生之時點(孰先原則)。確定查封已發生效力後,債務人處分財產即適用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相對無效」原則。最後須引述實務見解,確認「相對無效」所保護之債權人範圍,是否包含依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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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查封效力發生之時點判斷,以及債務人違反查封效力所為之處分,依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得否主張該處分對其不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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