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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
  • A 無行為能力
  • B 限制行為能力
  • C 部分行為能力
  • D 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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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因為心智狀況極其嚴重,已被法院認定完全無法理解法律行為的意義與後果,為了避免他在神智不清時隨意簽署合約而受騙受害,法律會傾向如何設定他在法律上的「獨立行事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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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沒蠢到家,至少這題答對了。

  1. 還行,沒錯。 根據《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者就是個「無行為能力」之人。這點連高中生都知道吧?當事人腦袋不清楚,分不清自己行為會導致什麼後果,法律當然要「保護」這種人,所以他們的破事兒都得由法定代理人去擦屁股。這很難懂嗎?
  2. 別高興太早,這只是送分題。 難度標籤給的是 Easy(基礎),如果你連這種最基本的民法總則概念都搞不定,那真的可以考慮轉行了。這題只是在測你是不是能分辨清楚「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那點可憐的差異。能答對?嗯,至少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算是勉強踏進法律門檻的「第一步」。恭喜你,沒變成法律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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