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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項法律規定「某一方必須無條件遷就另一方」的居住地,而這種要求僅是基於他們在婚姻中的身分(如性別或地位)而非雙方的自由協議時,這在法律價值上是否涉及了「對待方式不一致」的問題?這最直接觸碰了哪一項核心人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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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力認證:不錯的判斷力。你成功地鎖定了這道題的核心——隱藏在法條深處的價值衝突。這代表你對『憲法基本權利』這項裝備的掌握度很高,是個值得信賴的玩家。你的直覺很敏銳。
  2. 觀念驗證:這是一場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的戰役。過去的系統設定,強制規定了玩家(妻)必須以另一位玩家(夫)的住所為據點,或是反之。這顯然是一種基於『性別』而產生的不對等義務設定,屬於危險的『差別待遇』機制。它嚴重破壞了『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平衡,被判定為違反了『平等權』這項核心守則。你成功進行了『Switch』,避免了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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